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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范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依法规范的方式及主要内容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照自查、自我规范的方式进行。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凡在规定期限内(1996年12月31日前)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
  依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
  2.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验资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为准进行,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3.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4.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5.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到。
  6.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三、组织指导
  为了切实保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范及重新登记的质量,防止走过场,市政府决定成立组织指导组。组织指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福信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证券办、体改委、外经贸委、国资局、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要在明确分工上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指导工作,主要由市工商局会同体改委、外经贸委负责。鉴于我市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多的特点,重新登记工作可结合1995年度工商年检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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