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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范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原有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范及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1月4日 大政发〔1996〕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及重新登记的范围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2.凡在《公司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字样的公司,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3.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独资兴办的企业法人,也须依照《公司法》重新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4.凡在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下发执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应依法规范。其重新登记工作由市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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