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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改

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凭借政府职能,由各部门、各单位征收、提取、集中、所取得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属本级人民政府。
  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根据其不同的来源和用途,分别实行金库管理、专户管理和统计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激励增收,厉行节约的原则,实现沉淀财力,增强政府支付能力。
  第七条 计划、银行、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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