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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大连保税区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93年2月7日 大政发〔1993〕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的劳动管理,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招聘职工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依法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职工。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和所有制限制。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到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呈办手续。其中,中国籍职工,由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发《劳动手册》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就业、享受待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和重新登记就业的凭证。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应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签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工作条件、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八条 下列职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规定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按照中国政府关于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六)企业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九条 下列情况,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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