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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

  五、综合开发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式,是城市建设的高级组织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以房产为主的开发,重点围绕城市旧区改造;实行地产和房产联动开发;以新区为主的地产开发。凡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均应由建设部门按政府意志统一组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对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政府安排,实施对地产和基础设施同步开发,对新区征地或旧区改造进行“三通一平”(供水、电力、道路通,场地平整)或“七通一平”(供水、供气、排水、排污、道路、电力、通讯通,场地平整),然后通过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境内外企业进行开发经营。二是政府把生地或毛地直接出让给境内外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依照城市规划要求将生地变熟地、毛地变净地,组织实施各类房屋的开发建设,然后依法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
  六、开放房地产市场。允许市内外、境内外企业、组织、个人来连投资,包片或单项开发经营房地产。对外商投资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大连市涉外房地产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对国内来连投资的,一视同仁。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境内外企业。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鼓励支持开发企业进入海外房地产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七、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划拨。今后,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在计划用地总指标控制下,单列户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统一开发、统一管理。严禁零星征地、以地易房、分散建设的现象。土地有偿出让金的征收从发文之日起计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后至《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将根据实际,另行规定予以补收。对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将根据土地实际增值额,收取增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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