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
(1992年9月2日 大政发〔1992〕71号)
房地产业是基础性、先导性产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房地产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搞好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房地产综合开发,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用设施、基础设施与各项建设的同步发展,有利于加快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有利于积累城市建设资金,有利于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大连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为促进大连市经济又快又好登新台阶,现就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房地产综合开发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投资大、周期长、影响大的产业,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决定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城建、外经工作副市长等为副组长,各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房地产业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全面贯彻房屋商品化政策,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房地产综合开发政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加快地产、房产和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推进房屋商品化、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房地养城市”的良性循环机制,并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保证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三、房地产综合开发,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综合开发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四、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步骤是: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从时间上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八五”时期末,市、区(县、市)、镇三级房地产综合开发都要有较大发展;近期重点抓好四路二区(即斯大林路、中山路、西安路、新开路、南部海滨风景区、城市旧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第二阶段,到2000年,要紧紧围绕大连市经济、贸易、金融、信息中心的建设需要,依靠自身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提高综合开发率,逐步确立房地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支柱产业地位,争取早日把大连建设成“北方的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