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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五年内不变,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可予调整。
  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的标准缴纳。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地性质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凡合营企业符合以下情况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缓、免收土地使用费。
  (一)技术特别先进,产品为国家急需,社会效益特别好者,可免缴五年。
  (二)填附增辟土地者可免缴十年。
  (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企业者,可减缴百分之二十。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确定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当年可缓免。
  合营企业申请减、缓、免缴土地使用费,均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由市房地局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征收, 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按年上交财政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凡违反本办法,由地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施工、生产、营业,直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可比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按《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市街类区划分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自斯大林路至五五路;西自中山路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青泥洼桥、天津街、三八广场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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