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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1987年1月9日 大政发〔1987〕4号)

  一、为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在职干部中的争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含中央、省属单位干部),须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干部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三、对有争议人员,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仲裁。
  1、干部是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经考试或考核后同意聘用的人员。
  2、干部在原单位不是负责重要项目的人员,或不是调出后对本单位有很大影响的技术、管理骨干。
  3、招聘地区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过市人事局批准。
  4、干部不是有关政策规定不许招聘的人员。
  四、对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有争议人员,由市人事局报请上级有关机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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