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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使财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严格管理上级机关拨给民族地区的各项专用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抵顶正常经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逐步增加对农业和教育事业的投入。农业和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努力提高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
  自治县享受上级金融部门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境内的储蓄存款,用于本地方发展经济贷款。
  自治县发展保险事业,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民族特点,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艺、新闻、卫生和体育等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基础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重视对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地发展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满族文化、满族历史的教育。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努力提高师资水平。
  自治机关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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