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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保护和利用境内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按照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则发展商业,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繁荣城乡市场。
  自治县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发展对外贸易,加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出口许可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运输业。
  自治县享受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公路建设的优惠照顾。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快邮政、通讯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自治县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兴办企业,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方便条件,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企事业单位,非经自治机关的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强扶贫工作。
  自治县在扶贫工作中,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扶贫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城镇和农村。

第五章 财税金融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自主地编制、调整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预算。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或者调整财政收入、支出基数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实行分税体制后,享受国家在共享税上对民族地区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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