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宾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森林的营造和管理,优化林种结构,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的利用率。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境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林业生产管理。
  上级国家机关和境外经济组织所属在自治县境内的林场,应向自治县缴纳育林基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依法保护和管理水利工程,全面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对境内江河流域的生态系统工程建设,培植森林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控制水源污染,不断提高对下游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供给能力,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水资源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畜牧业生产,加强草场建设,健全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促进畜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和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多种经营,有计划地发展名、优、特经济作物,建设名贵中药村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速企业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发展县属企业,逐步提高工业生产在工农业生产中所占的比重。
  自治县鼓励、引导发展乡镇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和规模。
  自治县在进行各项建设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土地、山岭、森林、河流、矿藏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须征得自治县的同意,并做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和其他有关收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