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优化教育结构,搞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基础教育,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机关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逐步设立以寄宿为主的公办小学和中学,建立助学金制度,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地发展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重视发展朝鲜族教育,搞好双语教学,推广普通话。
自治县内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放宽录取标准及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照顾。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重视对教师的培训,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质量。
自治县在教育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教职员工编制、经费和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民办教师转正指标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实施科技兴县发展规划,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含量。
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制定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办好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繁荣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保护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为重点,健全县、乡、村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医疗设施和卫生条件。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整理,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计划免疫,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