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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25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4年1月31日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桓仁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隶属于辽宁省本溪市,是实行满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桓仁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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