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不准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打猎、放牧或私自修枝打杈;不准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标志和设施;不准在林地埋坟。
  第十二条 进入林区采集药材、山货、野果,不准毁坏林木。
  第十三条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十五日为自治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戒严期间,禁止在林地、林缘上坟烧纸、吸烟、生火取暖、烧荒、燃放鞭炮;生产性用火、工程爆破,须经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采取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单位领导责任制。发现火情、火灾应迅速扑救,并及时上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森林火灾,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自治县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制定检疫办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防治森林病虫害,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和联防联治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连续五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成绩显著的;
  (三)连续三年以上达到森林病虫害控制指标的;
  (四)依法治林,查处毁林违法案件得力的。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上报或奋力扑救的;
  (二)检举揭发或制止毁林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
  (三)查处毁林违法案件成绩突出的;
  (四)在森林保护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连续从事森林保护工作十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按下列各项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运输木材及其成品或半成品的,予以扣留,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予以没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