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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失效]

  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逐步增强粮食自给能力。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建设烟草、柞蚕、黄牛、绒山羊、山楂、板栗等商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土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归农民经营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不断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种专业户,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逐步向现代化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积极发展县营工业和乡村企业,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引导个体工商业、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发展煤炭、电力、建筑材料和冶金等工业,逐步把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自治机关加强工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发展民族特需商品和手工业品生产。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自主地决定地方企业的新建、扩建和转产。
  自治机关加强物资管理,实行计划供应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服从自治县的总体规划。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与出口商品生产,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自治县在对外经济贸易的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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