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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修改)(发布日期:1992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80年7月10日)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和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划分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国营农场的选举
  第九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
  本细则没作规定的,按《选举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选举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调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加强县、乡政权建设,继续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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