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根据情况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部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各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代表视察或组织其它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4、各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征求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5、省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进行视察活动时,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要求,给予协助。
6、省人大代表在视察中要求约见当地国家机关负责人时,当地人大常委会应负责联系和安排。
三、代表小组和小组活动
1、居住在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小组活动。
2、对各市的省人大代表,各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分别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每组推选一至二名召集人。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足三人的,也可以参加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3、代表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活动,每年活动三、四次。活动的内容主要是:(1)学习和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2)研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3)讨论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4)开展就地就近视察;(5)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6)交流代表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4、省人大常委会要同各市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共同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四、代表联系工作的领导
1、省人大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系工作,一名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代表联系工作。
2、省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代表联系工作并编印《人民代表工作》,交流代表工作信息、活动经验,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3、人大代表的集中视察和小组活动的经费开支及学习材料,要给予保证。视察活动经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拨到各市,本着节约的原则,包干专用。
4、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积极支持,给予必要的保证。代表履行职责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照发,其它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