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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3月7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教育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辽宁省朝阳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大城子镇(伊和浩特)。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庶、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自治县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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