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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开征广告业教育事业发展费,具体征收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4〕56号)精神执行。
  (二)开征使用汽车、摩托车(含机动三轮车)教育事业发展费。从1995年开始,交通部门在办理汽车、摩托车审验时,每辆汽车征收200元,摩托车征收100元教育附加费(党政机关、医护、警用、消防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从1995年开始,各区、县建委在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同时,再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四)开征餐饮业教育事业发展费。从1995年开始,在全市餐饮业范围内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并在发票上另项开列。
  (五)卡拉OK厅、歌舞厅等娱乐业从1995年开始按营业额的3%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以上新开征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有关部门尽快制定。
  六、支持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对包括各类职业学校在内的校办产业,按国家规定的范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效益好、有市场、有发展前途的校办企业。
  七、运用金融手段,融通教育资金,扩大教育投资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精神,按中央的统一部署,筹建天津相应的金融机构。
  八、继续鼓励社会各界及海内外人士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成立天津教育发展基金会并积极开展工作。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
  九、农村教育集资的审批权放在区、县人民政府,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十、逐步提高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随着人均收入水平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按学生培养成本和人均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收取。
  各类学校的学生在学期间的收费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物价部门研究后,由市物价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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