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8日 津政发〔1994〕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的精神,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不断增加对教育的拨款,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切实做到政府对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生人数的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要逐步增加,到本世纪末争取达到《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我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1995年要达到20%,2000年不低于22%。
二、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年均公用经费要占年教育经费(含各级财政拨款和多渠道收入)的25~30%(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由原拨款渠道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1995年市财政继续拨款500万元,对普通高校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支持。
四、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2~4‰缴纳教育费附加: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缴纳教育费附加(包括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此两项收费实行乡征、县管、乡用。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能因增收教育费附加而抵顶或扣减国拨经费,更不能挪用甚至取消。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五、为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决定征收下列几项教育事业发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