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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
 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 津政发〔199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驻津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驻津单位为天津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驻津单位的科技成果,组织举办成果展示、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市有关委、局要积极组织本系统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促使科技成果在天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有关综合部门要定期向驻津单位通报本市的经济情况,提供科技经济需求信息,使驻津单位了解天津,充分发挥驻津单位的技术优势,为建设天津献计出力。
  二、市及各区、县、委、局在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规划、产业调整计划和进行重大引进项目论证及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积极主动聘请驻津单位的有关专家参与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凡采纳专家咨询建议而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对有功专家予以奖励。
  三、驻津单位均可在本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科技基金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参加投标,公平竞争,承担任务。
  四、鼓励驻津单位与本市企业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联合成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开发新产品项目所需贷款,各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凡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列入市级火炬、攻关、工业性实验、技术开发等计划的项目,可享受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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