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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标准,按国家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终止,须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市、区(县)民政局根据管理范围增发或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享有一般企业的权利外,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税收及其他收费上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市、区(县)民政局的统一管理,接受工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和管理费;
  (三)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
  (四)开展职工和专业人员特别是残疾职工的专业职能、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
  (五)积极开展职工的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六)履行其他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要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残疾职工。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22%,50人以下的企业最多不能超过25%。
  第十三条 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适时地试办福利企业集团或福利企业行业集团。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需征求企业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保健津贴等均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职工都要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市、区(县)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技术特长,在工种、工序、劳动定额等方面作合适的安排,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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