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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退职人员,亦按照上述规定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未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问题
  (一)从1994年1月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1993年工资总额加上经市劳动局审核1994年新增加的年工资总额作为征集基数。同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18%提高到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2%提高到4%。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缴费比例仍按上月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中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4年1月起由2%提高到4%。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60%的(1993年为860元),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部分须按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记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1993年为200元),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法定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的办法。各专业银行要把扣缴养老保险费列入扣款项目,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出的“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优先从企业帐户划转扣款。付款单位对此款项的收取不得办理反托收,收付双方免签协议。
  (三)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有权稽核企业的帐目报表,并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结算、弄虚作假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实行全额托收至企业结算止,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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