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 津政发〔199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问题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二)国有企业中1993年10月1日至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之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三)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从1993年10月1日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1993年10月1日至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前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之月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