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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剧毒物品治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经销部门出售剧毒物品时,须收验购买单位或个人所持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并将销售记录及《剧毒物品购买证》一并留存三年备查。
  第十九条 国家计划调拨和计划外按合同供应的剧毒物品,供货或购货单位应持购销合同或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须凭进出口批准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剧毒物品的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由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有承运资格。
  凡运输剧毒物品,由承运单位凭《剧毒物品运输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禁止个体车辆运输剧毒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有专人看守;
  (二)装载均衡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
  (三)不准使用吊车、铲车、翻斗车载运;
  (四)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须挂有危险品标志;
  (五)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严禁混装;
  (六)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载剧毒物品的车辆;
  (七)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八)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
  (九)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货场,在装卸剧毒物品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装卸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二)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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