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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制工作的决定

  九、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自己权限内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指导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工作情况,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配合,围绕全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同国内外法制机构的工作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借鉴经验,推动工作。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县所属各委局及乡镇街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按上述有关要求进行。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时,应由法制机构从法律上审核把关。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向有关职能部门下发规范性文件时,要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委局、区县政府的法制机构。
  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为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充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力量。在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已建立法制机构的,应巩固提高,没有按规定配齐人员的,应抓紧配齐;应建而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并配备相应的人员;政府法制机构被撤销或合并了的,应当立即恢复。区县所属委局及乡镇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要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懂法律、懂经济、有一定的文学语言修养和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热爱政府法制工作的优秀干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培养造就一支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要按照政府法制机构内部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工作运转机制;在坚持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配合和协调,发挥整体效能。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内部的设置,本着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上下对口的精神自行确定,所需编制从本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解决好法制机构在业务经费、工作用车、办公用房、通讯联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法制工作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使政府法制机构能紧紧围绕政府的总体部署开展工作,及时听取行政首长的指示并取得支持,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定期请示报告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向市长报告当年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任务,听取指示;年末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年的工作和第二年的工作安排,听取常务会议指示。重要书面请示报告可不受时间的限制。各区县委局的政府法制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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