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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租房购买债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凡新租住房或调房增加住房面积的,要按《天津市住房租赁债券认购办法》(《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六)和《关于简化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额计算的通知》(津房改办〔1993〕88号)购买住房租赁债券。
  (四)鼓励职工买房。外商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职工住房,要按先售后租的原则出售和出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包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产住房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管产住房),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集资合作建房。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天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十)的有关规定,经市合作建房管理办公室批准,组织中方职工成立住房合作社,集资建房。
  (六)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外商投资企业要建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存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帐户或中方职工工资帐户。单位住房基金是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购、建住房或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时,结余的单位住房基金作为解决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房改资金来源: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月实得工资的15%提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除用于为中方职工建立公积金外,其余部分按月随工资发给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售本企业自有住房的回收资金。
  (四)外商资助中方职工购、建住房的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四、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主管部门。市总工会、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房管局负责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由其工会负责组织协调,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五、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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