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人大1997年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 津政发〔1994〕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本着有利于改革开放,维护中、外双方利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国营企业职工同等对待的原则,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范围。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经市劳动部门签证的合同制中方职工,均按本规定参加住房制度改革。
二、住房制度改革内容:
(一)调整租金。现已租住公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单位自管产住房和外商投资企业自管产住房)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其公有住房租金按全市直管公产住房租金水平统一调整。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住房公积金是用来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个人购、建住房和大修自有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长期专项储蓄。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并每年核定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职中方职工每月分别按这个基数的10%建立住房公积金,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新参加工作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每月分别按职工本人试用期满后首月实得工资的10%建立住房公积金。
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职中方职工退休、辞职或被解雇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中方职工个人提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