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服务。要开展以便民利民服务、民俗改革、家政教育和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等为基本内容的社区服务。镇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烈军属之家。
(四)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
1.建立镇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其来源:一是本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部返镇;二是镇区房地产开发所上缴的建筑税、营业税全部返镇;三是小城镇建设所征耕地的占用税全部留镇;四是合理收取农民、工商户进镇的配套费;五是墙体改造费和人防费全部留镇;六是乡镇财政部分预算外资金。以上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以试点镇为单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各区、县要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小城镇发展的需求适当给予支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3.用好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一是国家计委用于小城镇试点的专项资金和我市安排的配套资金;二是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市水利、市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每年都要列出计划,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小城镇的水利、防洪设施、道路、饮水、改水工程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四是市农委、市财政局安排的外向型企业技改贴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试点城镇的外向型企业。
4.用好专项贷款。积极争取国家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优先安排试点城镇;贷款单位必须是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承贷承还,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并有可靠的担保单位;对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农业银行市分行要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向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报告发放和收回情况及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建设银行市分行也要在信贷资金安排上对试点城镇给予优先支持。国家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农业银行市分行要优先考虑试点城镇的乡镇企业。对小城镇建设贷款的利率,金融部门要尽量给予照顾。区、县金融部门,要在镇设立营业机构。
5.逐步实行镇区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吸引国内外资金开发和经营各类基础设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以工兴镇,以商活镇
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乡镇工业向镇区有规划地合理聚集,成片兴建。一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精神,根据各地实际,大力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咨询信息产业、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在新办企业中,尽可能多地安排城镇待业人员和农转非人员就业。二是试行以地换地兴办企业的做法,即镇辖区内愿进入工业小区的企业或农户可用其承包的土地同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的比例调换,以降低其启动发展的成本。三是在工业小区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产值统计、利润收取渠道和职工来源可以不变。四是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通过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和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商贸市场。有条件的镇,可由政府制订政策,确定规划范围,鼓励农民投资兴建商业一条街或农民商城。
(六)发展科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