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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试点时间定为五年。从今年起,前三年基本达标,后两年完善提高。
  总体目标:把试点城镇建成经济繁荣、文化兴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城乡结合特色的城市化小城镇。
  具体目标:
  (一)城区面积2-3平方公里,城区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
  (二)全镇国民生产总值年递增速度在20%左右;
  (三)镇区建成1至2个基础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和商贸小区;
  (四)百人电话普及率在10%左右;
  (五)镇区自来水入户率达100%;
  (六)镇区道路铺装率达90%以上,主要道路有路灯和排水设施;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设施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八)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五、政策措施
  (一)户籍管理
  从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和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出发,本着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和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放宽试点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迁移政策。凡居住在镇区内,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户口已在镇区的人员,一律登记为城镇常住人口。户口在本市所辖行政村的人员,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购买镇区内商品房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的,或因被征用土地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均可移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由大、中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到小城镇工作的科技、教育、管理等人才和能工巧匠及其在农村(含本市农村)的家属亦可进镇登记常住城镇户口。
  小城镇常住户口迁移落户,要严格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和现阶段小城镇承受能力,由镇人民政府制定计划,按现行审批手续有步骤地进行。
  (二)土地管理
  1.镇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2.旧镇区改造,可享受市区危陋房屋改造的政策;
  3.支持和培育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
  4.在一定时期内,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按自愿原则退出口粮田。对自愿退出的口粮田,由集体统一安排。
  (三)社会保障体系
  1.社会保险。适龄的镇区人口逐步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逐步建立救灾保险,并探索镇区企业失业保险。
  2.社会救济和抚恤。在完善镇财政条件下,要设立自然灾害生活救济款科目,每年按固定比例从乡镇财政收入中提取,逐年累计,以备救灾。建设镇敬老院(老年公寓),并达到市级文明院标准。凡孤老优抚对象较多的镇,要建光荣院或在镇办敬老院中设立光荣间。建立镇残疾人福利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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