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
《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11日 津政发〔1994〕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建委、计委《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农村小城镇建设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关于在京津唐地区建设百镇工程的安排,为积极探索和积累小城镇建设经验,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进程,确定一批小城镇进行综合建设试点。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点城镇
经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审查批准,全市农村首批小城镇建设试点单位是:津南区小站镇、东丽区军粮城镇、北辰区双街乡、西青区张家窝乡、武清县河西务镇、宝坻县大口屯镇、静海县唐官屯镇、蓟县上仓乡、汉沽区东尹乡、大港区中塘镇。静海县大邱庄镇和武清县王庆坨镇作为建设部小城镇建设的试点单位,也一并列为市试点城镇。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互相促进,注重经济效应、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协调与统一。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相对集中,逐步扩大城镇规模,起到对周围地区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
(四)广泛吸引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入机制。
(五)建设与管理并重,逐步规范。
(六)节约和保护耕地,严禁乱占耕地。
(七)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城镇。
(八)依靠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搞好试点。
三、试点主要内容
制定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改革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相对集中第二、三产业,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四、试点时间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