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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办公厅1996年转发的《关于确保危陋房屋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代替)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 津政发〔199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实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5至7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的任务,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危陋房屋改造计划和翻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
  第三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是指建筑红线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包括两部分建设内容:
  (一)源头工程建设。指自来水厂、煤制气厂、电厂等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源头工程建设由市计委、建委组织各有关配套专业部门实施。建设资金由收取的自来水增容费、购买用电权费、气源发展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
  (二)配套工程建设。指与危改项目直接相关且必须进行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管线工程和道路等相关工程。配套工程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各配套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交付给有关配套专业部门。
  第五条 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自来水增容费。按日水量600元/吨征收,住宅减收30%,非住宅不减收。增容费可分两期交付,办理申请用水手续时交付60%,其余通水前全部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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