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94年3月26日 津政发〔199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安定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市场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来调节,商品丰富,供应充裕是保持物价稳定的基础。工业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农业部门要确保肉、蛋、菜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菜田面积和上市数量不得减少;经营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吞吐调节,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蛋、菜等,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以充足的货源、优良的服务,保证群众需要,方便群众购买,保持价格稳定。
二、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要求,我市即将发布的价格监审实施细则。我市在国家规定实行监审的20个品种的基础上,增加了8种商品,对于其中国家定价的民用煤、燃气、房租、自来水、食盐、市内公共交通等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保持稳定,需要调整价格时,要经市物价局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对于放开的粮、油、肉、蛋、牛奶、酱油、食醋等14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前的申报制度,其价格和收费都要稳定在目前的水平上。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主管部门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对其余4种价格则采取提价备案等办法加强监控和管理(详见我市价格监审实施细则)。
三、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我市在放开粮、油、肉、蛋、菜价格时,已建立了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确定了粮食、食油、猪牛羊肉和鸡蛋的储备数量,安排了粮食风险基金和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为了增强我市宏观调控能力,确保重要商品储备和各项基金的合理使用,决定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物价、财政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场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各项风险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并按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专户储存,滚动使用。遇有价格暴涨时,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使用风险基金平抑价格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继续治理乱收费,从严审批新增收费项目和控制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