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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加快海挡工程建设。适应滨海新区的发展,编制融挡潮、交通、美化为一体的海挡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开展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推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的步伐;实行清浊分流,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强化水环境监测,按水资源管理标准监督控制排污量;逐步解决农田污水灌溉问题。
  ——抓好节水工程建设。利用经济手段,推行节水新技术、新措施,开辟新的水源利用途径,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按行业核定用水和节水指标,努力建设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城市。
  ——加强水利基础性工作。围绕全市加速发展的奋斗目标,完善水利发展规划,修订防洪、供水、农村水利等各类专业规划,搞好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抓好水利项目的储备。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系
  (四)坚持走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道路。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改善水利投资结构和投资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水利。
  ——防洪设施投入。一是各级财政要保证防洪资金投入,并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加;二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流转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防洪工程维护费;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我市公民都有承担防洪抢险的义务,并允许以资代劳。
  ——供水设施投入。研究制订供水水源工程建设费用筹集办法,并纳入全市发展计划,有步骤地完善水源工程配套建设。
  ——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继续落实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确保每个劳动力每年出10至20个工日,其中大部分用于水利建设。由市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根据财力要逐年有所增加。区(县)、乡(镇)要分别建立农村水利发展基金。区(县)、乡(镇)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要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村级公积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基础产业优先发展的原则,在政策和投资上向水利倾斜,保证水利发展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单位、个人按规划要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并按市场经济方式经营运作。
  三、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五)市水利局作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务活动负有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能。要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服务。
  (六)加快水利法规建设,依法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要加快水利立法步伐,完善配套地方水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进一步搞好水政建设,健全水行政执法和管理体系,维护水利工作秩序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水政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认真执行国务院制订的取水许可制度,制定天津市的实施细则,对我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质水量,推动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监督、保护和节约用水等工作,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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