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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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