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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津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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