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订的《天津市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 津政发〔1994〕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拟订的《天津市扶贫攻坚计划》,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扶贫攻坚计划
为尽快解决我市少部分乡村的相对贫困问题,根据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1994年至1997年全市扶贫攻坚计划。
一、形势与任务
(一)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也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在重点县,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扶贫工作,先后有426个村(占我市农村总村数的11%),29万人(占我市农村总人口的7.6%)被列入了市级扶贫范围。由于坚持扶贫扶本、扶贫扶志的方针,强化了领导班子建设,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到1992年,426个贫困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820元(不含非借贷性收入),比1985年增长了4.2倍,超过市政府确定的人均纯收入达800元的目标。至此,全市农村绝对贫困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二)按照国家扶贫标准,尽管我市没有一个区、县在全国贫困县之列,但以蓟县于桥水库库区为重点的175个贫困村的发展和致富问题,仍未完全解决。这些村的生产力总体水平低,文化素质低,缺少稳定的致富产业,群众生活仍处在相对贫困之中。进一步解决这部分地区的相对贫困问题,与前一阶段的扶贫工作比较,难度更大,是我市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贫困村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广阔前景。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困村与富裕村的差距也在扩大,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这不仅关系到全市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经济发展比较缓慢、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的地区,更应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关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