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纺织行业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安置富余职工的问题会愈加突出。因此,纺织行业应通过开办三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转产、跳产等各种渠道安置富余职工。市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支持纺织行业富余职工的安置。
(一)市经委和市劳动局在审批停产整顿企业时,对纺织行业适当倾斜,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对精简的职工发给失业救济金。
市纺织局要认真组织好停产整顿企业的整顿和生产启动工作。
停产整顿企业要充分利用一年的停产整顿期,从改革入手,狠抓机制的转换、产品结构调整和转产、跳产工作,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明显的转变。对经过整顿仍无变化,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该破产的要依法破产。
(二)在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棉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由企业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纺织企业组织转产、跳产、多种经营安置富余职工,需进行转岗培训的,由企业组织培训,市劳动部门统筹安排一定的转岗培训费。
(四)纺织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组织的转产、跳产、多种经营工作中遇到的资金问题,除企业自行筹措部分外,可由市劳动部门视其能力从失业保险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贷款,企业要按期归还贷款。也可由银行安排生产启动金贷款,市劳动局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贴息。具体工作由纺织局商市劳动局和有关银行解决。
三、解决有关问题,促进纺织行业出口
(一)国务院以国发〔1994〕13号文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决定选择10家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两纱两布”自营出口的试点,同时赋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进口经营权。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市已选定纺织局供销公司经营棉花进口业务,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两纱两布”自营出口试点企业,我市已推荐棉纺一厂,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请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纺织局,继续做好争取工作,务求落实。
(二)关于出口配额问题。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市外贸管理部门应将纺织系统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配额分配范围。请市外经贸委主动向国家经贸部反映情况,积极争取我市自营进出口纺织企业的出口配额指标。
(三)纺织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所需流动资金,由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和其他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对于内外贸财务核算体系尚未理顺的自营进出口企业,金融部门根据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务合同或由外商开具的信用证,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四、努力减轻纺织生产企业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