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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 津政办发〔199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市各委、办、局所属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事业单位,市级公司以上的批发单位;
  (二)市各委、办、局直属的零售企业;
  (三)市各委、办、局所属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四)中央、驻津部队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县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区、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属零售企业;
  (三)农贸和摊群市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区、县财政。
  第五条 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检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区、县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或统一组织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对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市物价检查所可帮助查处。必要时,市物价检查所可对区、县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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