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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重新作出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决定撤销、建议撤销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决定撤销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规范性文件的案件。
  自行、同意撤回复议指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裁定之前,申请人自行撤回复议申请或由于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并经复议机关准予的案件。
  二、本期复议决定生效案件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指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案件。
  依法强制执行指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案件。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三、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指复议机关遇有法定的情形,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表一:核对方法

  项 目
  1+5=9+26
  2+6=10+27
  3+7=11+28
  4+8=12+29
  9=13+至21
  22=23+24+25
  26=27+28+29
  30=31+32+33
  34=35+36+37
  类 别
  1至53单数相加=55
  2至54双数相加=56

              表二:核对方法

  项 目
  1+6=11+21
  (2+至4)+(7+至9)=(11+至13)+(22+至24)
  5+10=15+25
  11+至15=16+至20
  26=27+28+29
  类别
  见表一

              表三:核对方法

  项 目
  1+5=9+23
  2+6=10+24
  3+7=11+25
  4+8=12+26
  9=13+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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