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民法院在本月内审结案件中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行政首长、委托代理人和律师。
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行政首长委托,代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有关人员。
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人。
七、本期结案中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项下所列小项,分别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第三人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竖类指标说明:
(一)至(九)类是指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
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第(一)类中列举出五小类,在其下空出两格,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填写。如,属于第(一)类受案范围,但又不属于所列五小类的,应填在空格内。以下均按此类推。
第(九)类是指前八类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类别中的小计,指区县及其所属、委局及对口下级单位此类案件的总数。
类别中的区、县、委、局,指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案件。表一、表二含义相同,表三指上述机关复议的案件。
此表下发至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的下级机关时,各下级机关只填写小计,不填写区、县、委、局类。
“表二”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已结案件
已结案件总数中、下所列小项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行政案件作出的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判决发回重审、准予撤诉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
下所列小项中被告是指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表三”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已结复议案件小计中
决定维持指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决定补正具体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补正的案件。
决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指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违法不作为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