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 津政办发〔19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了适应实施《
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条例》的需要,及时掌握行政诉讼和复议情况,加强对行政诉讼和复议工作的指导,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统计制度。现将《行政机关参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机关参加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及其说明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均为填报单位。从一九九一年二月起,各填报单位对所发各表每月填报一次。填写的具体要求详见各表的指标说明。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除填报本单位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外,还应将所属部门或下级业务部门参加诉讼、复议的情况一并统计上报。
三、各填报单位填写的各表,应在每月七日前,将上月统计数字连同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一并上报。
四、各填报单位如果在本月内没有需要填报的内容,也应将空白表签名盖章后上报。
五、各填报单位在第一次填报时,应将一九九0年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和一九九一年一月的情况按月填写后,一并报送。同时另附所属或下级填报单位的名称清单。
六、各种统计表、统计数字及有关文件材料均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表一”和各表有关指标说明
横项指标说明:
一、旧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