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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审批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其他涉外服务性企事业单位(含郊区、县、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涉外招待所),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核发旅游签证通知;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宣传、招徕、促销工作。
  (五)规划和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考试;协调高等旅游院校(专业)的招生、实习和分配;会同市教育局指导中等旅游职校的教学和师资培训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价格、旅游财务、旅游审计、旅游外汇和旅游统计(含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发、研制旅游商品。
  (九)制订本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旅游景区(点)和旅游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负责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的初审,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平衡。
  (十)管理各类旅游学会、协会。
  (十一)审批、管理外省、市派驻我市和我市派驻外省、市的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境外驻我市和我市驻境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旅游局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地区旅游行业的管理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单位实行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市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实行旅游行业归口统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字的全面、准确。
  三、继续整顿旅行社,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15号)精神和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完善办社条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市旅游局根据国家规定,对旅行社实行经济指标管理,对导游服务进行经常性检查,促进旅行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四、加强对旅游市场,特别是散客旅游的管理。非旅游部门不得以经商、洽谈业务等名义为海外旅游者发放旅游签证通知。非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各单位不得安排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到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食、宿、购物。市外、境外旅游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旅游业务。对违反规定的,市旅游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紧密联系旅游行业实际,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抓好行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端正行业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对在旅游经营场所出现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要进行坚决打击。各旅游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环境卫生,创造一个文明、卫生、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树立我市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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