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
《关于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25日 津政发〔199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旅游业是一项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负有管理、协调、监督等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为旅游经营单位创造条件,努力开拓客源市场,提高我市旅游业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加经济效益,为促进我市的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旅游业有了较快发展。全市兴建了一批宾馆、饭店,新开发了一些景观点,综合接待能力显著提高,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当前我市旅游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分散,行业管理关系尚未理顺;旅游资源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还不配套;旅游业基础管理薄弱,综合服务质量不高。为全面提高我市旅游业的水平,进一步适应现代化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市旅游局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旅游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全市旅游业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能和管理范围是:
(一)编制全市旅游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和建立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服务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审核第一、二类旅行社开办经营申请,并报送国家旅游局批准;审批第三类旅行社开办经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