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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股份合作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集体企业应执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规定,对职工实施社会养老、待业保险。对职工医疗保险,可根据企业能力,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自行制订办法。企业要逐步扩大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五、企业税费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实行35%的比例税率;企业技措技改贷款,实行税后还贷。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和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列支办法、交纳程序,均按原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建设基金按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从本企业职工集体股的积累中提取。该项基金应用于扶持集体所有制企业扩大生产经营,修建生产经营用房,开展科学研究和职工教育,并适当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六、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股权持有者为企业股东,国家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企业章程;
  (2)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
  (3)决定股金总额、增额及股份的发行;
  (4)审核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核定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股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均由董事会议定召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的职责是: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聘任或解聘经理,也可授权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聘任期间经理即为当然董事),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5)审议年度计划执行结果并确定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6)编制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7)编制企业增加股本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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