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七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股份合作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可入限期股(与聘用期一致),辞聘时办理退股。

四、企业分配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本企业股东报告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股东监督。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后,提取的奖金列入成本。企业的工资总量由市劳动局核定。企业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并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实现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基金;
  (2)提取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公益金一般不少于净利润的20%,风险基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
  (3)股金分红,按国家股、本企业职工集体股、外单位股、职工个人股各自股金所占份额分配。
  第十八条 国家股的股金分红归国家所有,作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再投资,扩大国家股股金份额。本企业职工集体股股金分红应设立专项科目存储,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以此项资金投入新增的资产,应作为本企业职工集体股增值;其积存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章程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股金按同股同利原则参与分红,企业不再支付利息。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职工个人股金获得的红利,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职工个人红利以增股方式发放的部分,视作再投资,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集体企业内入股的离、退休人员同样享受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照顾,用减免税的利润抵补不足的依次以风险基金、股金补偿亏损,股东以所持有的股金份额按比例承担;企业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宣告终止、解体,清算企业财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