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
《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8日 津政办发〔199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国际友人支持我市的各项建设事业,根据全国对外友协《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称号暂行规定的通知》(友发〔199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荣誉称号暂定为“荣誉市民”和“人民友好使者”两种,名誉称号可定为“名誉顾问”等多种。
二、获得荣誉、名誉称号的外国友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按外国人对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有关事宜由市外办统一归口管理,市政府审批。“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区、县及其以下单位一般不设此称号。
四、授予“人民友好使者”称号,由市外办和市对外友协审核,报全国对外友协审批。获准后由市外事办和市对外友协举行证书颁发仪式。“人民友好使者”证书由全国对外友协会长签发。
五、授予“名誉顾问”等称号,市级的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区、县(包括各委、办、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级的由主办单位报经市外办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局级单位以下的由主管委办审批,并报市外办备案。市外办定期向市政府综合报告有关情况。
六、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