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侨办、外办《关于对参加
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 津政办发〔19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侨办、外办《关于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外籍华人工作统筹协调的精神,增进同广大华侨、外籍华人的联系,促进中外民间交往,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对参加华侨外籍华人世界性区域性同乡活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3号)精神,现就我市参加这类活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这类活动,是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工作的一个渠道,应当善于利用,同时也应当充分估计到情况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难度,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工作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要周密筹划,循序渐进,逐步打好基础,切不可一哄而上,贸然前往,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二、参加这类活动,必须事先摸清有关情况。要了解、掌握这类活动及其主办者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领导人的政治倾向;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当局对举办这类活动的态度,对华侨、外籍华人的政策,对华侨、外籍华人与我联系交往的敏感程度;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当局与台湾当局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此类活动和对我参加此类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参加这类活动,对团组的名义、规模要把握适当。在名义上,一般应以民间形式出现,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如有必要且前往国接受,也可以官方身份派出,但团组人员的职务不宜过高;在规模上,应适当控制团组和人员的数量。这样,有利于打好基础,循序渐进,一旦遇到复杂情况也便于灵活处置,有回旋余地。
四、这类活动一般具有以乡情、亲情为纽带,以经济、文化活动为内容的特点。参加这类活动时,应利用我以祖籍地人员身份与会的有利条件,将对外宣传、扩大影响寓于乡情、亲情的沟通和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之中。前往对华侨、外籍华人问题较为敏感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这类活动,更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张扬突出,不做与出访身份不相符和违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事情。涉及台湾问题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