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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 津政发〔199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实行许可证办法的意见

  为加强对某些商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控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行许可证办法是必要的。但是,不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先行核发许可证,致使许可证过多过滥,不利于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使许可证在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出来,逐步完善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文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对照前实行许可证办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遵照执行。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明确规定实行许可证办法的,应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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