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7日 津政发〔199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1〕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价格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根据国家安排,我市粮油统销价格每五百克标准面粉提高九分五厘、小站大米提高一角三分五厘、籼米提高一角零八厘、玉米提高五分六厘。每五百克花生油提高一元四角六分、大糟芝麻油提高一元四角一分、菜籽油提高一元二角八分、棉籽油提高一元一角六分、豆油提高一元三角一分。地方管理的其他粮油品种的统销价格,参照国家安排的相关品种的调整幅度作相应调整。
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部分和粮油经营费用仍由财政给予补贴;城镇居民口粮、口油继续实行凭证、凭票定量供应。
二、相应调整以粮油为原料的相关商品价格。根据国务院下达的《粮油统销价格调整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对口粮转化的大众化粮油制品和其他以平价粮油为原料的产品中的代表品,经统一核定,对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非代表品的价格,经市物价局审定后,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执行。粮油副产品的统销价格,参照相关品种的调价幅度安排。
三、对职工给予适当提价补偿。为使城镇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粮油提价受到大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定量粮油销售价格提高后,对城镇居民给予适当补偿。这次对职工及其家属的提价补偿纳入职工基本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个职工每月基本工资提高六元,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六元。对离退休人员和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偿六元。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口油的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偿四元。以上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教卫委联合下达。